崇尚法理 提升素养 弘扬法治 增强意识
本讲制定人签字: 马玲玲 教研组长签字: 董丽娟 授课教师签字:
【目的要求】通过本模块的学习,掌握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分类及其缘起与发展,了解社会主义法的的本质和特征;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一般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 (1)法的概念
(2)法治、法制
2、教学难点: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法律思维意识的培养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讲授、讨论、案例式、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理论3学时+实践1学时
【具体教学内容】
新课导入:
链接案例:
案例一:
仅半年时间 海口两名大学生“闪婚闪离”
虽然教育部早在2005年就取消了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但当前敢于走进婚姻“围城”的大学生并不多见。记者近日得知,海口的两名在校大学生不仅走进了 “围城”,更已拿到了离婚证。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话题,再次引起众人关注。
日前,记者接到了海南某高校大三学生王强(化名)的求助电话,称他和他的妻子正在被父母及学校“棒打鸳鸯”,逼迫他们协议离婚。
大三就已经有了妻子,而且还被逼迫离婚?这桩并不常见的事情引起了记者的关注。随后,记者同王强取得联系,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较为“传奇”的故事。
王强告诉记者,他今年23岁,妻子李欢(化名)21岁,两人均为在校大学生,自己大三,妻子大二。
今年5月份,两人在一次“老乡会”上相识。由于是老乡,加上又来自同一个县,所以两人很有共同语言,随后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感情迅速升温。
到了7月份,两人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趁着暑假回家的时间在家乡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就这样,两人在双方父母并不知情、没有举办任何公开仪式的情况下成为了合法夫妻。
王强说,回到海南后,两人就开始像普通的小两口那样生活在一起,生活中也难免有些磕磕绊绊。
今年9月份,两人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由于这次吵得比较厉害,李欢把他们登记结婚的事告诉了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李欢的父母感到事态严重,便立即从老家赶到海南,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便要求李欢和王强协议离婚。
“我们现在压力很大,我已经很久没见到她了。”王强说,之前从未见过面的岳父岳母一来就让他们离婚,并且让李欢更换了电话,不让他们联系,同时还将此事告诉了学校方面,让学校做王强的工作,让他们离婚。
王强说,岳父岳母还同时给李欢施压,说如果不离婚,他们就不再继续供李欢读书。“父母和学校的压力太大了,我们快顶不住了。”
当记者问到两人为何会如此迅速地做出结婚的决定,并隐瞒双方父母时,他说,他们认为结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并不是非得需要经过父母同意。“我们的做法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和规定。”
然而,时间还是没有为他们带来一个圆满的结局。12月4日下午,王强给记者发来短信,说自己已经和妻子在海口美兰区法院办理完协议离婚的手续。
讨论:同学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案例解析:与恋爱相比,婚姻多了一份责任。对此,多位专家表示,校园爱情建立在家长给予的物质基础之上,没有经过生活的考验。即使一些大学生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但依然需要三思而后行,婚后的生活压力很现实,责任很重大,在校大学生如果决定要结婚,必须要问自己一句:“真的做好准备了吗?”
海南师范大学社科部的一位教授认为,虽然国家已取消在校大学生结婚禁令,但在校大学生结婚一定要慎重。他说,在校大学生虽然都已成年,但学费和生活费还要靠家里供给,大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加上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还不够成熟,缺乏社会经历,难以担当婚姻这份责任。
该教授认为,大学生应该全心全意学习,进入社会后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过早进入婚姻,让柴米油盐成为生活的主旋律,琐事占据了大部分的精力,势必会影响学业,且将严重影响个人的发展。
同时,即便是两人已准备结婚,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得到双方家长的祝福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结婚并不仅仅只是两个人的事。
案例二:
前不久,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大学生王永强逮捕。这位因另有新欢而将原女友毒杀的大学生在被捕后居然还天真地问民警:“我已经交代,什么时候可以回去。”(《三明日报》)而早些时候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伤熊事件”的清华大学的大学生刘海洋面对民警的审问时也说:“我觉得好奇……不是存心想伤害它或怎么着……”这种对法律的麻木无知无不令人震惊。
案例三:
某大学一学生黄某,看到公寓里的7000余名大学生无处投信,便自制了“爱心邮箱”定点收信,为同学们跑腿送信,不过每封信加收0.2元“路费”。此项服务深受同学欢迎,一方面同学可以较低的费用,解决自己无处投信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能给黄某带来不错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讨论:黄某的勤工助学行为是否正当?
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案例四:
北京某高校女生宿舍1号楼有些异常,女生处处小心翼翼,尤其是319宿舍。原因是对面男生楼的一个寝室里有一架高倍望远镜,并且直指319宿舍,319宿舍女生的一举一动都被这些男生尽收眼底。319女生向男生交涉,男生声称自己没有偷看女生,自己的望远镜如何放置,女生没有权利干涉。但319宿舍的女生由于望远镜的威胁,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讨论:319寝室的女生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案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案例五:(视频超链接)
1.西安大学生撞人捅死伤者案
2.实习风波
以上案例请各位老师自主选择安排讨论导入,通过总结提出问题:大学生为什么要学法?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所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人员占高校总人数的1.26%,而且犯罪类型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刻不容缓。既可以避免自己在不懂法的情况下铸成大错,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什么是法律
(一)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法”与“律”词义介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正义女神: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二)法的基本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
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一个问题: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未予以外化的某种观念或者思想。
第二个问题:国家意志的表达主体---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个问题: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为两种:制定与认可。这是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各种社会组织规章、习惯礼仪等的主要特点。
第四个问题:何谓权利、义务?法律为什么要确定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权利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义务是一种满足利益实现的负担。
国家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来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从而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第五个问题:实施的保障—法院、军队、警察
(三)法的本质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案例分析: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新交规为什么要做出调整
(四)法律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治和法制(建议略讲)(使用超链接)
(一)什么是法制
1.法制被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即法制就是法律制度。(静态)
2.法制被理解为依法办事的制度 。
3.法制被理解为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在内。 (动态)
(二)什么是法治
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the rule of law”,它是指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权力制约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秩序状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2.民主是法治的目标。
3.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
4.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
5.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
6.法治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
(三)法制与法治
法制主要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制度的实施。法治不仅仅关注法的形式意义,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深化。法治比法制具有更丰富的价值内涵。
法制与法治的差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
第二,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强调任何行为规则在与法律并存的时候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法制并不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三,与权力的关系不同。
对于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 法制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法制可以是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以是人治之下的法制。
第四,具有价值观念不同。
法治必然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法制却并不必然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只有法治状态下的法制才有这样的价值观念,人治状态下的法制不具有这样的观念。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
(四)法治与人治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人治的特征:
第一,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意志。
第二,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
第三,轻视法律。
第四,法律服从于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意志。
第五,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和准则。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和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法治社会,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者统治者要服从法律,即便是他们认为某项法律不妥,在法律未作出改变之前,他们也只能选择服从。而在人治社会,领导人或者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在权力和法律冲突的时候,让步的是权力。人治社会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权力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让步的是法律。
第三,权力是否受到约束不同。
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人治社会,权力往往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偶尔会有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形,也是常态之外的例外。 人治中的权力只服从权力,而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
法治总是以民主作为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目标,而且还是反自由、反平等和反人权的。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议略讲)
(一)法律体系含义: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二)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目前,经过了四次修订。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以民法与刑法的比较为例,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里面出现的财产关系在刑法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但民法以补偿方式为主,刑法以惩罚方式为主。再以行政法与民法比较为例,两者都涉及财产与人身关系,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就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案例:
孔某:西南农大外国语学院教师。曾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找到正在读书、准备考英语四级的胡某、李某、陈某共同在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卖答案给其他学生;四川外语学院的研究生杜某、徐某、谢某等三人被邀成为做考题的“枪手”。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经过缜密监察,后将孔某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胡某、李某、陈某等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有期徒刑4年;胡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对查获犯罪所用电脑、手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孔某等人的非法所得1.68万元予以追缴。
启示:要求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
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证。避免民主成为“多数人的暴政”而侵犯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文革”砸烂公检法,大鸣大放,绝不是真正的民主。
链接案例(选择使用):普京谈“民主与法律哪个更重要”
主持人:关于民主和法律秩序哪一个更加重要?
普京:关于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或者说优先权问题,我不得不说,这个问题有点与众不同,因为我认为,对民主这一词的传统理解是,民主与法制不能分离。
如果一个社会是由公众普遍接受的,称之为法律的标准化文件来指导,如果这些法律能够通过民主程序得以采用,那么这社会就是一个民主社会。我想民主与法制这两者不应该相互分割,事实上,这样的事发生的话是有害的。因此,我们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善国家的立法基础以及司法和法律体系
(二)自由平等观念
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平等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可以说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一项宪法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以下内容:
1.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
2. 任何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追究。
3. 所有公民在法律实施上一律平等,即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辛普森案例(选择使用):
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作为一个体育明星,曾是六、七十年代美国一名杰出的榄球运动员,退役之后成为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影视两栖明星。他与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但是,离婚之后,他们却时常在一起抛头露面,甚至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也始终没有停止。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案发之后,警方所确定的杀人嫌疑犯首先便是辛普森。警方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一样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法医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 一样的血迹 。1994年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然而,辛普森却开着一辆白色豪华轿车出逃了,洛杉矾警方动用陆上和空中两股警力在洛杉矾市内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警匪追逐大战。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
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
链接案例(选择使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来关于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平等引起热烈的讨论。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是“机会平等”。甚至引用奥肯《效率与公平——一个重要的权衡》的著作,说:“关于平等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观察,一个是机会的平等,也有人把它叫做起点的平等;一个是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效率有负相关的关系,就是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会损害效率,损害人的积极性。而机会的平等一般说来是跟效率正相关的,如果机会平等,大家能够平等竞争,这是能够提高效率的。”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前提,在西方“机会平等”的观念是伴随着现代化过程建立起来的,所谓“机会平等”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基本权力平等。与此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随着五四新文化运动和现代化过程,这些基本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因此,机会平等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力都必须受到尊重,这才是真正意义的公平。我国的《劳动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力,“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业追求”效率优先”并没有尊重劳动者的权力。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农民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一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1亿民工人均欠薪1000元法院拟增设拖欠报酬罪》2006年4月29日《北京晚报》)。建筑业又是危险的行业,死伤的民工仅次于煤矿。如果我们观察各个行业,就会发现延长劳动时间,压低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6月23日《信息时报》发出消息,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去年9月首次对20家“血汗工厂”予以曝光后,再度对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30家“血汗工厂”予以曝光。而与上次公布的20家各种各样违反劳动法规所不同,本次公布的30家“血汗工厂”,其违法事实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和拖欠社保两个方面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仅在于收入分配不平等,也不是什么“机会不公平”,而在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力没有得到尊重。经济学家们讲了很多原因,什么“城乡二元结构”、“工农业差距”等等,但是深入追究,就会发现,劳动者没有得到公平的社会地位,他们的生命健康没有得到保证,劳动时间被延长,工资被拖欠。在这样的条件下,收入的差距当然会扩大。所以超过基尼系数的警界线的真正原因是,劳动者没有得公平的社会地位。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应该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入手,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不拖欠工资、不延长劳动时间。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观念
1.何为公平正义?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
正义则是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
2.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同学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
“米兰达警告”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一个经典案例。1963年,一个名叫米兰达的年轻人因涉嫌劫持并强奸一名弱痴女青年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察的连续审问下,米兰达招了供,州法院根据他的供述判他有罪。米兰达不服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主张自己无罪,因为在接受讯问时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也不知道自己有权请律师。结果最高法院因警察未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权利,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改判无罪,米兰达被释放。
程序公正优先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已成为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也是我们建设社会法治国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尽管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个案的实体公正,但它能确保整体司法制度的基本实体公正。
(四)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1.概念:
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其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义务(法律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必须从事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2.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的权利与法律的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赡养老人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的法律义务。在别的国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不构成一项法律义务
(2)从基本内容上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权利可以放弃。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种类和范围都受到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每项权利与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教学互动:
在一辆旅游车上,旅途的劳累使绝大部分旅客们正在闭目养神,只有张亮等四个小青年喝着啤酒在旁若无人地高声谈笑。旅客们皱起了眉头。旅客甲站起来拍拍张亮的肩膀说道:“小兄弟,请声音轻点,别影响大家休息”。张亮不耐烦地说道:“言论自由是我的权利,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你管得着吗?”
汽车在继续行驶,张亮四人仍在谈笑,兴致勃勃的张亮边喝着啤酒,边拿出记号笔把刚编的打油诗写在车座背上和车厢上。随行的导游小姐看见了走过来阻止,张亮蛮横地说:“今天怎么都和我过不去,我是掏了钱给旅游公司的,我爱怎么着就怎么着,汽车又不是你的,你管得着吗?
正说着,张亮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就怀疑是旅客甲偷了他的钱包,四个青年围住了旅客甲,局面僵持着,有几个旅客起哄着要下车,这时司机同志说道:“前面有个派出所,我们去请民警协助调查吧!”征得绝大多数旅客的同意,司机将车开到派出所,寻求警察的帮助。没多久,警察就查出了混在游客中的小偷,帮张亮找回了失窃的钱包,在事实面前,张亮为自己的鲁莽而感到羞愧。
总结:
享有权利的时候别忘了遵循以下原则:
a、他人的权利与我们个人的权利具有同等的地位,因此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
b、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c、公民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依法制止各种侵权行为,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3.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链接案例(选择使用):有关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调查
大学生总体的权利义务观符合时代要求,但在认识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或“越位”,这是高校教育者及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不容回避的转型期挑战之一。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是具有很强自主意识的。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人身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如70.6%的人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58.8%的人认为校方不可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的处分;没有一个被调查对象选择放弃学习机会;78.3%的人认为学生有在校方所安排的宿舍和校外出租房之间的自由选择权,占了绝对多数。这说明面对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面对利益诉求的个体化和多元化,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权利义务认识和态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
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
在看到主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学生在权利义务观上存在的偏差。一方面,这些偏差体现为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即应有的权益观没有树立;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权益观的“越位”,即在权益诉求上超出了现实的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底线,成为对社会的过分“苛求”。
① 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
———“不到位”
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否则,权利成为无本之源。如,作为民事主体的学生,就享有各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商事权利;但是,在民事活动中还有“自己责任”(甚至“无过错责任”)来限定其权域,要求其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甚至有时是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显然权利和自由是有限度的,个人的意志自由或行为“空间”是有前提的。面对转型的个体化多元社会,虽然学生的自我权益意识在整体上比较高;但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此存在一定的偏差,还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认识,还处于一种“惑”然状态,存在权利义务认识上的“缺位”,或者说认识上“不到位”。
如,对“在校期间,在校园内或校方安排实习期间或在校外学生公寓内,学生遇到意外伤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小部分人选择“视校方有否过错而定”,少数人态度模糊,而多数人选“应该”。显然多数人认为只要读书期间出事,就都是学校的责任。与此同时,学生(包括家长)会盲目地弱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实际上,最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的在校生意外伤害案件纠纷,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的诉端。而往往以学生一方败诉告终,但是,实际上往往是两败俱伤。又如,对“父母是否应该承担你读书期间的学费”,小部分人选“应该”,观点很明确;多数人选“不好说”,态度摇摆而不坚定;而选“不应该”则更是少数。从回答的情况可以看出,相当部分人没有形成应有的自主意识,在个人享受高等教育权这个关键问题上回避或者没有形成对自我负责的责任意识,借口是“国情决定一切”。这个国情就是“中国的父母愿意为儿女牺牲一切”的传统观念,这成为大学生依赖父母的当然理由。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一般就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承担责任。最近几年高校内的学子高消费现象,就是不承担责任这种观念的社会放大,拿父母的钱花得一点都不心疼!
② 权利义务观上的“越位”
———过分膨胀的诉求
面对社会变革,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基本的权益观是理性的。但是,在面对自身利益的利害权衡时,有些人往往在取舍上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从而导致对社会和家庭的“非分”要求,甚至置可能触及的道德底线于不顾。如,对“校方可否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处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多数人选“不可以”。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于社会调控机制转轨导致的利益机制失范,但是,大学生法律道德观的“越位”这一原因显然不能够忽视。
在社会调控机制转轨的情况下,一方面原有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调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规制机制又没有及时建构起来;随着大学生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有些人不仅敢于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同时又以自己为中心调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线,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的不合理的利益主张———哪怕自己的行为与现有法律和社会必须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线相抵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这显然是对社会“应然”状态的直接穿越,是对自己所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的跨越,是一种角色越位。
如果是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主张是权利的应有之义。但是,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一些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强的弹性,不愿意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而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往往是对现有法定权益的放大化,或者是“法无规定即为允许”,其实,法无规定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法外有“诚信”,有社会应该有的道德底线,不然社会就会因此失范,运作“失灵”。
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之社会风险
由于少数大学生权利义务观上比较普遍的“缺位”与“越位”,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的思考和应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学生对自己的约束放松,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法律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高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和“无所谓化”就是不争的事实。第二,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容易受到影响。第三,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因学致贫”“因学返贫”现象严重,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第四,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由于学生责任意识和社会协调能力的欠缺,很多学生毕业后难以及时适应社会规则,就业过程中的“不应”现象突出。
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
1.含义: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2.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冲突
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欠债还钱的道德观念的冲突,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最后的困惑。
案例:
人们往往会面临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
民工为讨回自己的工资12000元,偷拿老板11900元被判刑公正吗?
13岁的男孩强奸又杀人仅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公平吗?
让学生讨论:如何看待上述现象?
(二)我们要具备的法律思维
1、讲法律。在法律思维中,所考虑的最核心因素是合法性。所谓法律思维,简而言之,就是合法性思维。即使某一决策在政治上是很有利的,在经济上很有效益,在道德上也很高尚,但如果属于违法,就不允许。法治社会要求以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以合法性为考虑问题的前提。
链接案例(选择使用):美国著名的伊朗门事件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尽管它的法治有很多缺点,但严格依法办事是其优点。当时,在伊朗有一些人把美国人劫持为人质,美伊两国政府秘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由伊朗政府帮助解救人质,而美国政府向伊朗出售先进武器。尽管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解救美国人的生命,但却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议会有禁止向伊朗出售武器的法律规定。在人质事件解决完毕后,议会开始进行调查,结果又发现了另一个违法的问题,即美国政府把出售武器的这笔钱用来资助尼加拉瓜的反共游击队去了。因为当时尼加拉瓜由社会主义政党掌权,该政党上台之后就开始建立公有制,没收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使美国人在那儿的投资受到了侵犯。美国很恼火,但又不好出兵干涉,于是就资助当地的反共游击队。但因为议会又有法律规定资助国外武装也必须经议会授权,美国政府没有经议会授权而资助国外武装,这也是违法的。议会最后追查到签字做出决定的责任人身上,签字人是诺斯上校。后来斯诺上校被提交法院审判,一审被判有罪,到了二审,由于法官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最终改判无罪。因此,好心办事也会违法,这就是法律思维,合法性永远是其中心。
2、讲证据。首先,不查明真相就不能下结论。这在科学试验室里完全正确,因为社会公众有足够的耐心等待科学家去查明真相。但案件的审理则不能如此。如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某些真相还未查明,或许永远也无法查明,而案件没有达到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法官却必须作出结论,而且只能是无罪判决。
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条件:
证据要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要具有客观性,不是伪造的;
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链接案例:(视频超链接1、2)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案的教训在于,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匆忙结案,酿成一起冤案
偷拍偷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张某与陈某2002 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为寻求婚外的慰藉,便有了第三者。2005 年3月,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庭审中,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陈某为证明张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家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经过法院审查和专门鉴定,偷拍录像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质证时,双方对偷拍录像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无争议,但是,原告张某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最终,法庭确认了该证据的合法性。
——广西专业律师网
关于视听资料的法律规定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批复中规定,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
3、讲程序(超链接)。法律思维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程序公正要优先实现。
链接案例:打假也要符合程序(选择使用)
九十年代初,四川省夹江县发生一起造假行为,是非法使用别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进行打假,按照法律作出了处罚,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没有问题。但被处罚人以打假者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商标侵权应由工商局进行查处,技术监督局是越权行政,程序违法。夹江法院原本准备支持原告主张,判打假者败诉。但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实行个案监督,让法院院长去汇报。院长说准备判打假者败诉,人大的同志就不理解,认为好人不应败诉。但是按照法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应预设立场,而只能依法裁决,而人大的同志显然持的是人治的观念。后来,该法院逐级请示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了越权行政无效,应判打假者败诉的批复。批复刚下来,还没宣判时,发生一个戏剧性的事件,焦点访谈对该案进行采访报道,并分析认为程序违法不碍实体正确,不能判打假者败诉,这是舆论监督。最后,据说最高院把批复给追了回来。这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其结果只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制度、规则的不信任,而相信青天大老爷。不讲究程序,梁山好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是不是贪官污吏?是贪官污吏。该不该杀?
上海钓鱼事件(使用超链接)
18岁的孙中界没想到,到上海上才两天,就给公司惹了大祸。
10月14日晚,他驾驶的公司车辆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涉嫌黑车营运为由暂扣,为证清白,血气方刚的他挥刀自残。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孙中界的哥哥孙中记。“非常感谢家乡媒体关注这个事,我弟弟正接受另一家媒体记者采访,我现在就把电话给他,你采访时别让他太激动,医生说激动时会牵动神经,对恢复不好。”
“我想不通,做好事会给我惹这么大祸。”电话里,孙中界说,他家住商丘市柘城县农村,哥哥孙中记在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车队当队长。通过哥哥介绍,他来到哥哥所在的公司开车。10月13日是他头天上岗开车。
10月14日晚,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执法钓鱼-简介
执法钓鱼,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4、讲法理。法律思考与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竞赛和精神。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
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理由的特殊之处:
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案例
关于增强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问题: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中一直长期申诉,理由是犯罪后曾在亲友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复查后以原判对投案自首情节已作考虑为由告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令其服判息诉。可原判决上白纸黑字间并无有关投案自首及从宽处罚的文字,致使该罪犯及其亲属继续申诉。最后,法院立案再审时发现,有关自首情节在原审法院的审查报告中已作过认定,但在裁判文书中却只字未提。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和法律原理
思考:知法与守法的关系,如何看?(选择使用)(使用超链接)
案例:大学生多次盗窃财物案
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孙某,聪明好学,尤喜“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他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每次作案,他都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控制盗窃财物的价值量,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免构成盗窃罪。他认为只要不达标,即使被抓住了,只能算小偷小摸,大不了被关几天。二是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和足迹。他认为警察找不到指纹和足迹就破不了案,因而每次作案他都不忘戴上手套,并在退出房间时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多次作案后被以盗窃罪追究责任时才“如梦初醒”
案例:北京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首位大学生黑客
犯罪嫌疑人卢某,案发时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大二学生。2000年6月开始,卢某利用上网下载的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并开始使用此“免费”账号上网.不仅如此,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混个“好人缘”,卢某先后将此上网账户及密码向多人传播,有时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要钱就可以上。”同时,卢某还在网上二手货市场打出了“绝对超值,100元可上网150小时的广告”,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办法,致使用过此账号的人竟达1000多名,给该公司造成47万元的损失。去年10月份公安机关将卢某抓获归案。
案例:侮辱国旗罪
该案发生在福建省地质学校。几个学生平时不怎么遵守纪律,校卫队经常制止他们的一些违纪行为,他们就想报复校卫队。经过策划,他们把校卫队的门给锁了,把操场旗杆上的国旗给降下来。放上他们偷来的两条长裤,把国旗浇上煤油,点着后扔到校卫队的值班室。经法院审理,这三个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依法判处管制的刑罚。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侮辱国旗是一种犯罪行为。
2.掌握法律的方法。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实践项目】法律知识竞赛、普法活动
【思考与练习】
1、如何理解法律的概念和本质?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是怎样的?
3、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哪些方面?
5、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是指哪些观念?
6、如何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